辅警拍“车震”视频致女子自杀、法院判决出来了

时间:2020-12-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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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河北馆陶县巡特警大队盘查“车震”的视频外泄,当事女子要求删除无果,喝农药自杀。
近日,法院公开判决结果,被告辅警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获刑8个月,被告民警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这样的判罚结果一出,许多网友气愤不已。

车震被穿警服的人拍下,视频在网上热传,她去警队讨说法时喝农药身亡
这里我们再简单回顾一下:
2015年7月,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一对男女张某和韩某在车里亲热时被多名身穿制式警服的人员盘查,并用手机录制了视频。

随后,张某和韩某被带到巡特警大队,经询问证实两人系情人关系,在民警杨某某的授意下,王某某等人收取男子张某钱财“私了”。
本以为事情已经结束,万万没想到,一年之后,也就是2016年8月,这段“车震视频”却意外在朋友圈流传开来。
2016年8月30日上午,“车震视频”当事女子韩某在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内服下农药自杀,被紧急送往一墙之隔的县人民医院,之后又转院至石家庄医院进行治疗。两日后,9月1日下午,韩某经抢救无效离世。
9月3日凌晨,邯郸市公安局发布通告,称馆陶县公安局已对巡特警大队长停止执行职务,并将泄露视频责任人王某某依法拘留。

向当事人收取8000元“私了”
检方称,王某某等人巡逻时,未按照规定由正式民警带领,而韩某遭到偷拍后,被带至馆陶县巡特警大队东院接受进一步询问。王某某等几名辅警在杨某某授意下,向视频中男性当事人收取8000元钱“私了”。
至于这笔钱的去向,检方称,8000元事后被交到杨某某手里,杨某某将“30%或40%返还”给辅警,并由四名辅警平分。
馆陶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身为馆陶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杨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一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某某、杨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馆陶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王某某滥用职权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本案判决,律师认为,杨某某并非视频拍摄者和传播者,也并非查处行为的直接安排者,因此在本案中符合“情节轻微”要件。从检方指控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看,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之内,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协警拍摄车震视频
并网上传播造成恶劣影响,
这种事情不止此一例。
2016年12月,山东巨野县朋友圈上传一段《一对衣衫不整男女车震被警方抓获》的视频,男女被抓现场多次央求警方:“大哥,别拍摄了。”
然而,警方并未停止视频录制。视频中,可以看见镜头画面一直锁定面包车后座的女孩,女孩还接连三次求情。

今年6月,巨野县检察院将拍摄视频的协警于某提起公诉。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于某身为公安机关协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擅自将执法过程中录制的涉及个人隐私需要保密的视音频资料向外泄露,致使该视音频在互联网传播被多个新闻媒体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2015年12月,一段多名“特警”对车震男女粗暴执法的视频热传。时长1分59秒的视频显示,在一僻静空旷处,当事男女整理衣物时被身着特警制服手持警棍的多名男子粗暴讯问。
视频未对当事男女面部作模糊处理,两人所乘的面包车车牌号码也清晰可见。

枣庄当地网友称,事发后当事男女和面包车被带到薛城区分局;由于羞愧难当,当事女子欲上吊自杀。对此,薛城区公安分局特巡警大队工作人员表示,警方在调查处理,具体细节不便透露。
不久后,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区分局纪委工作人员对外回应称,视频中的“特警”系特巡警大队的协警,纪委已处理。
律师:警察无权检查车震更无权拍照录像
律师表示,公安部为了规范警察执法过程,要求执法过程中使用执法记录仪,但考虑到实际情况,用手机拍摄也并非不可。但不管使用什么拍摄工具,所录制视频都只能作为公安局的证据使用,不能外泄。
针对“车震”被盘查,律师表示,除非当事人车震时有影响交通、违规停车等不法行为,公安机关都没有权力强制对方打开车门并进行盘查。

律师认为,在此类事件中,辅警没有独立执法权,无权对车辆进行检查。对可能涉黄的车震行为,警察有权检查。如果不属于卖淫嫖娼案件,警察对车主进行批评教育后,应让其离开。
但无论是何种情形,外泄视频的行为都已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外泄者轻则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警察录制“车震”视频还外泄,显然逾越了执法权和隐私权的边界。在别人哀求中,仍肆无忌惮拍下“车震”视频、画面,更是又一重羞辱。
而这种羞辱,最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来自于执法人员个人窥淫癖好。只有依法追责,才能让那些想要钻道德与法律空子的“执法人员”心有所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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