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抢劫1元硬币90后小伙被判4年5个月

时间:2020-12-3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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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1元硬币,90后小伙被判4年5个月
据江南都市报报道,2017年3月29日,在江西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加油站附近,90后男子易某持刀抢劫了夏女士。当时夏女士身上只带了1元现金,无奈之下易某便拿了这一块钱硬币,并把作案工具水果刀扔到路边绿化带中,然后逃到附近网吧,买了一颗“大白兔”。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29日,在江西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加油站附近,90后男子易某持刀抢劫了夏女士,当时夏女士身上只带了1元现金,无奈之下易某便拿了这一块钱硬币,并把作案工具水果刀扔到路边绿化带中,逃到了附近网吧,买了一颗大白兔。

隔日,从网吧出来后
睡在路边报废车辆中的易某
被信州公安抓获。

被告人易某出生于1990年5月,初中毕业的他在2015年在佛山,2016年在台州都
曾因盗窃罪入刑,今年2月刑满释放后来到上饶市信州区。据易某供述,其来到上饶后一直处于无业游荡状态,身无分文。
根据法院判决,被告人易某抢劫罪名成立,系累犯的他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易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条例,最后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5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抢劫这么少的金额甚至倒贴
也要被判刑好几年?
法律真的这么严格吗?
小伙子会不会有点“冤”?但是看完下面的内容相信你就明白了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这是因为抢劫不同于盗窃、诈骗,侵犯的不单单是财产安全,更具有人身危险性,立法时对于抢劫的数额没有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情节”
本案的核心问题即在于量刑的适当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易某持刀抢劫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抢劫金额的多少不影响定罪,因此应当认定易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易某在2016年因盗窃罪入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可见,易某两次犯罪都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并且前罪(盗窃罪)刑满释放距今不足五年,因此应当认定易某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但是另一个应当关注的事实,易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规定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易某的行为系坦白,应当从轻处罚。
那么既然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的情节,因此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量犯罪分子的危害性进行量刑。《刑法》第五条也规定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本案中,易某的抢劫行为,在行为性质上,属于既可能会产生对财产的侵犯,又可能产生对人身的侵犯。
因此抢劫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还是很大的,在该案中,易某的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对易某处以有期徒刑4年5个月,综合考量了他的社会危害性,并在法定量刑范围内选择了较轻的刑罚。
这么年轻的小伙完全可以靠自己的双手去赚钱,结果却选择了犯罪的道路,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而去触犯法律,不然后悔都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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