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患艾滋未告知婚姻关系被撤销,民典法规定哪些情况可撤销婚姻?
【婚前患艾滋未告知婚姻关系被撤销】据媒体报道1月4日,上海闵行法院宣判一起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撤销婚姻关系案。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同居。2020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后江某向妻子坦白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最终证明李某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李某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闵行法院经审理,并依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网友热评:
1. 婚前体检的重要性可比忙着商量彩礼什么的重要多了,结婚前不要以为对方都会坦诚相待。
2. 民法典的时代来啦,哪里需要“典”哪里!
3. 真的爱她不应该告知嘛?如果也被感染了,岂不是害了她?
4. 案件典型,男方不诚信,民法典有文,支持女方诉求。
5. 在被告知丈夫患有艾滋到等待医院出具艾滋检验结果的时间里妻子该有多绝望。
今日学法:民典法规定哪些情况可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当出现规定的事由时,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婚姻。
1、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有权申请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本条规定,一方因受胁迫而与对方结婚的,婚后受胁迫一方有权申请撤销婚姻。
这里应当对“胁迫”的含义予以明确:胁迫通常指以给他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或名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受胁迫者可以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胁迫者可以是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受胁迫者因受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不得已,不情愿地与对方结婚,违背了结婚须双方完全自愿的婚姻自由原则。因此,双方结婚后,受胁迫一方有权申请撤销婚姻。
2、一方违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另一方有权申请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本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前必须向另一方如实告知,使对方明确知晓其患病情况,以充分考虑是否同意结婚。如患病一方隐瞒病情没有告知对方,那么“受骗方”在结婚后知道其患病情况的,有权申请撤销婚姻。
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人及申请期限问题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一方受胁迫成婚的情况下,有权申请撤销婚姻的人为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实施胁迫的一方无权申请撤销婚姻。
在因一方隐瞒重大病情而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时,有权申请撤销婚姻的为“受骗方”,隐瞒病情一方无权要求撤销婚姻。
两种情况下申请撤销婚姻的时间期限均为一年,且该期限属于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一旦时间期限已过,当事人即不得再申请撤销婚姻。当然,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虽不能再申请撤销婚姻,但可以依法提起离婚诉讼。
有关一年期限的起算点,在受胁迫的情况下,自胁迫行为终了之日计算,即受胁迫方要申请撤销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了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超过一年后再申请的丧失申请权。如果受胁迫一方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自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在一方违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申请撤销婚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则权利丧失。
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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