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考研上百名考生违规被处理 考试作弊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时间:2021-01-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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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考研上百名考生违规被处理】近年来,随着本科生的普及,国家对教育的重视,用人单位不断抬高学历要求,致使大量的学生都想提高自己的学历,考研的学生也越来越多,到今年已经达到了377万,考研竞争日益激烈。但考研不是儿戏,需要学生付出更多的辛苦和努力,要凭借自己的真才实学,去赢得最终的胜利,如果在考试中弄虚作假就不好了,而有些考生就做了这样不光彩的事情。近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发布了一份《浙江省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公告》,从公告中可知,有上百名考生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出现了违规行为。公告中详细罗列了考生的准考证号、违规考试科目、具体违规事实以及对应的处理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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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发布《浙江省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公告》,公布一批在全国研究生考试中违规考生,涉及百余人。公告称,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在我省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被认定为考试违规的考生的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规事实、拟处理意见、处理依据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网友热议


A:支持严格一些。最后那些公平的地区学校质量也会越来越好,那些默许和挠痒痒惩罚的地区学校教育越来越差,滥竽充数。很多人说自己无心的,但这些人也可能给有心之人摸鱼的机会。


B:每个考场至少进行两次安检两次提醒竟然被某些人说成是无心之失,不觉得可笑吗???一个考研的人,连最基本的要求都不知道,还考什么???游戏规则都不要了吗?不处罚你处罚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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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研不仅是考察知识,也是考察能力,不误带文具、工具就是能力,因为误带而放纵一些人,才是最大的不公。不误带比误带付出了更多心思,而且是否误带也不易辨别,一旦承认一个误带了,那些真的作弊者便有了理由。处罚的本意是震慑,既然知道处罚严重就行更留心,时刻警醒自己,如果做不到说明还没准备好!


D:胆子太大了,虽然学校期中期末考试都有同学抄袭,但是高考,考研这种国家级考试,平时喜欢抄的同学也不敢作弊,都是老老实实答题的!


E:考研淘汰的不止是成绩不够的人,从报名这个环节开始,淘汰就开始了 ,从小到大这么多考试,规则大家都清楚,何必去触碰规则呢?


法律延伸阅读:考试作弊的法律责任


我们国家其实是一个考试大国,几乎每年全国举行的考试都不计其数。考试是检测教学、选拔人才最主要的方式之一。然而,有考试就有作弊,二者如影随形,相生相克考试作弊一直以来被视为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通常依靠道德规范、学校纪律、部门规章进行调整,鲜有动用刑法予以规制的情形。然而近些年来,考试作弊现象却越来越严重,那么,在考试中作弊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可以按照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考试作弊罪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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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以根据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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