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土地经营权定义是什么?民法典对土地经营权怎样规定的?

时间:2021-01-2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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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法典》颁布以来,全国各地都在开展各种形式的民法典学习活动。在《民法典》中,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规定共有14条条款,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一、民法典土地经营权定义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二、民法典对土地经营权怎样规定的?

 

《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民法典》第340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民法典》第341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342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简单来说,村民承包土地后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土地,让第三方在该土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在该土地上获得收益的权利,第三方获得该土地的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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