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女子隔离时遭假警察侵犯 强奸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警方通报女子隔离时遭假警察侵犯】2月2日,河北邢台一则女子在沙河一酒店隔离时遭自称警察人员入屋性侵的信息在网上流传。下午,沙河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网传消息部分不实,涉嫌强奸(未遂)的男子系宾馆员工,已被刑拘。
经调查:范某和其妻子系2021年1月8日在沙河市馨之家宾馆的隔离人员。1月19日下午17时29分,范某报警称其妻子在宾馆内被一名叫张某飞的民警强奸(未遂)。接到报警后,该局刑警大队民警立即赶至该宾馆开展调查。经查,张某飞(男,34岁,沙河市人)系该宾馆工作人员,并非该局民警。目前,该局已对该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张某飞因涉嫌强奸(未遂)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网友热议
A:这也太恶劣了吧?这新闻的重点在于部分信息不实吗?重点不是普通人被要求隔离,结果隔离酒店的安全存在重大问题,在隔离酒店被相关工作人员性侵强奸未遂。这罪犯得有多大的胆量敢干这事?!
B:好奇怪,人家夫妻俩自驾来的,还要求分两个不同房间隔离,当地都TM想钱想疯了吧?
C:这种人需要严惩,利用职务之便侵犯他人,最可恶的还冒充警察,知法犯法,情节严重。
D: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还有如此恶人,况且隔离区不是一般的人可以进去的,能出现这样的人还冒充警察,警察是能随意来个人就可以冒充的嘛,在管理上面的疏忽,酒店应该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记得冒充警察犯罪,属于从重的情节,看来管门外的警察要工作证件,号码之类的,属于必要环节啊,可以要对方工作单位的电话,用114去验证。
法律延伸阅读:强奸罪的认定标准
现实生活中,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那么强奸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呢?
强奸罪的认定标准
认定强奸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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