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公众存款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怎样判刑?

时间:2021-02-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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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不少人打着投资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但大多数情况都是违法的,甚至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一个罪名,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33个罪名之一,也是近年来高发的犯罪之一。

 

一、非法收公众存款罪构成条件是什么?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该罪。

 

主观方面:责任形态为故意,直接故意,不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其他犯罪。

 

客体: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客观方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列举了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以上四个条件需要同时具备,同时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性,方可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样判刑?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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