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多人保证责任的承担是什么?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有效吗?

时间:2021-03-0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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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就被担保的对象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对内担保包括对股东、董监高和关联公司、实践控制人的提供的担保。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对与公司没有直接利害及或控制关系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一、民法典多人保证责任的承担是什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同一笔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每一个保证人均与债权人约定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的,成立 按份共同保证;每一个保证人均未与债权人约定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的,成立 连带共同保证。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中一个、数个或者全部保证人按照其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有效吗?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法律已明确规定只要相对人为善意,该担保行为就是有效的,但对于该合同的效力问题,民法典以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此作出规定,民法典后此类担保合同的效力得到了法律的直接认定。

 

对于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问题,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都做了一定规定: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只要相对人善意,该代表行为就是有效的,此处法律仅对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作出了效力的认定,但对相关合同的效力没有作出直接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11条延续了《合同法》第50条的做法,只对行为进行认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而《九民纪要》第17条则在区分订立担保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的基础上直接认定此类合同的效力,即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504条延续的是《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不仅对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作出了认定,对相关合同的效力也直接作出了认定,只要相对人善意,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第6条对此进行了模糊处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程序,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善意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并未明文规定该担保行为的效力,也未明文规定该担保合同的效力,仅是指出善意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从立法趋势来看,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行为,只要相对人是善意的,没有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定事由,那么该担保行为和担保合同一般都应认定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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