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长回应与女辅警发生关系被敲诈 敲诈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1-03-1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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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回应与女辅警发生关系被敲诈】3月12日,一条“江苏女辅警与多人发生关系敲诈获刑”的消息在网络流传,引发网友关注。记者查证后,此消息来源为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该判决。判决书显示,原女辅警许某在2014 年3月至 2019年4月,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索要多名受害人共计 372.6 万元款项。3月12日,灌云县委政法委回应称,政法系统涉案公职人员均已被处理。受害人之一、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向记者证实 其已被处理,不再担任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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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苏0724刑初166号判决书,该案的被告人许某1994年出生,江苏灌云县人,原系江苏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的辅警。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2020年1月22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20〕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灌南县人民法院在 2020年4月立案受理,在 2020年12月17日审理了此案。


灌南县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9日就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后查明,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许某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索要被害人孙某、朱某乙、寇某、陈某甲、关某甲、兰某乙、徐某甲、林某、刘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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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勒索他人财物达人民币37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追缴被告人许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72.6万元。


网友热议


A:警对人民来说是安全的保障,对普通人来说是最后一道防线,除了敲诈事实以外,那9名人员是不是该公开查一查?


B:是不是也可以这样说:多名公职人员奸淫了90后女辅警。如果这些公职人员的职务公布,或许公众就明白女辅警被判13年的真相…


C:自伤一万,敌损八千。辅警光脚不怕穿鞋的,出来十八年后又是一条好汉!估计手里还有备份没被爆出来的,就等在里面的时候让外面的人操作下


D:对呀,这公职哪里来这么多钱?应该查一下,不要只追究90后,现在看来社会真的男女平等了,原来只有男公职和多少女性发生关系,现在发过来了,看来世道变了


E:把人家肚子搞大了。要点抚养费 活着大胎费 损失费怎么成敲诈了。那些直播平台主播开口要打赏 那为什么不抓?


法律延伸阅读:敲诈行为的认定标准


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等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这一般就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那么实践中敲诈勒索的行为方式该如何认定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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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步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3、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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