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自曝被副局长猥亵 猥亵和强奸的区别是什么?
【女子自曝被副局长猥亵】2021年3月10日,于都县公安局接到龙某从外省电话报警,其称3月8日晚在于都县工业园某公司内部KTV被当地司法局一蓝姓副局长猥亵。接到报警后,于都警方立即受理并依法开展调查。龙某于3月12日从外省返至于都配合警方调查。经查,2021年3月8日晚上,龙某与蓝某(男,系于都县司法局副局长)在于都县工业园某私企内部KTV唱歌,在唱歌过程中,蓝某对龙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警方已对违法行为人蓝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近日,网友小李爆料称自己3月3日入职广州某公司,3月8日和领导在江西赣州出差时,遭到赣州于都县司法局副局长蓝某的性骚扰。
小李表示,当天晚上在KTV的包厢内,蓝某强吻了她,并且语言暗示,对其进行了骚扰。小李遭到性骚扰后借故离开现场,当场的公司主管卢某全程看完,但没有制止。事后,小李表示自己想请假,但老板把工资结清,还让小李不要闹。
记者通过小李给的联系方式,联系到其称的副局长蓝某。蓝某表示,一切以调查为准。随小李一起出差的公司负责人温某表示,自己不清楚,有什么事让当事人走法律程序。目前,小李已在江西和广州两地报警,江西警方已介入调查。
据中共于都县纪委此前消息,于都县司法局副局长蓝育坚因严重违纪,目前,经中共于都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中共于都县委批准,决定对蓝育坚进行立案审查,并对其停职检查。
网友热议
A:如果真是司法局副局长猥亵她人,不可能仅是停职,否则就是等于诏告天下本朝无法无天!所以我保证这个畜牲肯定会有更严厉的党纪政纪和法律上惩处!
B: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这样的流氓就该入狱,把党关进法律的笼子才是依法治国理政的根本!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不能遇事就党内处理完事
C:不光是性猥亵,还参加宴请吧,要好好查一下。各路官员尤其地方官员还想公权私用,没门!
法律延伸阅读:猥亵和强奸的区别
性侵、性骚扰、猥亵、强奸、生活作风问题等概念,不断冲击人们的视觉。这些概念到底该如何界定,都存在怎样的法律责任?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不好厘清。人们总是喜欢把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混淆,从而加以错误的判断。但是实质上他们有大大的区别,那么他们之间有什么样的区别呢?
1、区别就在于是否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2、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3、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4、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5、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6、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修改的一个罪名,通过后,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目前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其实,猥亵与强奸的主要区别就是在与是否实质性的发生了性关系。如果与暴力威胁的方式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了强奸。但是,猥亵和强奸在我国的刑法中,都是会从重处罚的。当然,强奸会比猥亵的罪名更重。尤其是对未成年的猥亵强奸,法律是决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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