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33万元房产仅得2.8万元,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有什么区别呢?

时间:2021-03-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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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33万元房产仅得2.8万元】2020年,上海的一对夫妻小丽和阿强诉讼离婚,但在离婚分割市值330万元的房产时,阿强最终只分得2.8万余元。原来,当年夫妻购置总价170余万元的房产,其中首付100余万元由小丽的母亲出资,剩下70余万元则由小丽和阿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在做产权登记时,约定“按份共有”,且小丽占比99%。一审认为,阿强仅分割房屋1%,与其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小丽应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小丽不服上诉,二审中,阿强辩称当时占1%的份额只为“安抚丈母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判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

 

网友热评:

1. 法律是在实践中执行,法官认知度除条款外,应当考虑全面,合法,合理,合人情,合社会。

2. 二审判决有信服力,一句话:夫妻间重大财产约定要慎重,切忌事前草率,事后后悔。

3. 物权的登记效力并不是儿戏,现在很多就是还没有结婚就分离了导致很多为了结婚而买房的情侣面临房产分割。

 

今日学法: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有什么区别呢?

 

我国《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关系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兼采,但是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即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对婚前、婚后财产关系作出了有效的约定,就不适用法律规定来规范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

 

法定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与法定夫妻个人财产,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形式。但是法定财产制具有“补充性”,只有在夫妻未对婚前、婚后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于婚前或者婚后订立财产契约,确定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形式。《民法典》第1065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其中,夫妻财产契约的有效要件为:(1)双方婚姻关系有效;(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由;(3)双方达成协议并采用书面形式;(4)协议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范和公序良俗;(5)订约时双方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生效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第三人与夫妻一方交易时知道夫妻财产契约的,该契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与夫妻一方交易时不知道夫妻财产契约的,该契约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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