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和侵权行为
近日山东某市监管部门在对外卖公司进行调查是,发现美团的工作电脑中存有大量其竞争对手——饿了么的商业数据,并且这些数据属于饿了么非公开的核心数据,对此饿了么已经报警而美团方面暂时没有回应。有人透漏这些数据包括饿了么在某市的商户信息已经销量比较靠前的商户资料统计、饿了么在线商户的交易额对比等多个文件,最令人侧目的是其中还包括了饿了么内部员工的薪资。有法律从业人士认为此举涉嫌侵犯了饿了么的商业秘密。那么商业秘密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特征
1、不为公众所知悉。一家公司信息可以称得上是非常多,其是否算的上是商业秘密,要看其传播的广泛性,是否是只在限定的范围内由特定的少数人掌握,而不是公众知悉的。在《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2、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按照上文中提到的《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的规定,商业秘密必须有一定的价值,这种价值既可以是现实中已经存在和产生的,也可以是潜在的未来可能产生的,但一些不能转化成可操作可实现的的概念理论在法律层面上是无法成为商业进而获取保护的
3、已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在法律采取保护措施之前,权利人已经根据其商业价值等采取了相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后,法律才对商业秘密进行相关保护,如果权利人没有进行保护,而单一的依靠法律的事后维权弥补是不可行的。
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常见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以非正常手段非法取得他人的商业秘密,譬如:盗窃、收买、威胁等不正常途径;
2、商业秘密知情者未经群管理人允许泄露使用或统一他人使用;
3、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等约定泄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其他人明知或应知有上述行为而使用或泄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即通知侵权人停止其侵权行为,并且可以根据其侵权行为采取一万元以上二十万以内的罚金,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记录他人商业秘密的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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