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和谐社会,应取消自然人担保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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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不少担保纠纷案件,发现一个共同现象: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称,信息也不一定对称。担保一般是无偿的,往往是碍于情面上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借款人既然享受一定的利息或利益,为何不愿承担相应的风险呢?借与不借,借款前可自行评估吧?不能为了规避风险就把无辜的他人拉下水,害得往往不仅仅是一个个担保人而是身后的好几个家庭。担保法本身就是恶法,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应取消自然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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