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故意杀人罪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时间:2019-07-08 18:3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7月5日、6日两天,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和漯河市公安局分别发布悬赏通告,征集线索寻找同一名犯罪嫌疑人闫洪磊,该男子涉嫌两起重大刑事案件,连续两日凌晨在漯河市、许昌市作案,目前仍在逃。记者从当地警方获悉,该男子涉嫌杀害两名陌生女子,作案动机正在调查。多位村民告诉北青报记者,犯罪嫌疑人闫洪磊曾是当地的出租车司机,已婚,有两个孩子,曾因赌博欠下高利贷。该男子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一个非常古老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最为珍贵生命权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有什么规定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形下故意杀人的,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点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嫁祸他人、杀人强奸、侮辱尸体、毁尸灭迹甚至是放火烧楼等恶劣情节或者杀人众多等严重情节,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较轻的情形:

1、正当防卫,遇到不法侵害而采取防卫措施但力度过大造成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对方的行为引起社会公愤无法忍受,为了维护社会正义而杀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被害人生无可恋,又对自己下不了手,请求他人杀自己。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迫于社会现实,无奈之下只能溺婴。

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行为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7、出于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的行为。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 请律师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

相关文章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