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抓后主动揭发同犯的属于自首吗?

时间:2020-10-2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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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抓后主动揭发同犯
如果因此协助抓获同案犯的,属于有立功表现,应该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条件
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从司法实践中看,将自首时间限制的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特殊自首的构成要件
特殊自首的主体,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除所规定的三种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殊自首。
自首与狭义的坦白之间的相同之处是: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5)二者都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自首和立功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法定量刑情节,正确适用自首和立功制度,特别是厘清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对于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刑法对自首和立功实体规定的相对稳定性,从宽处罚规定的相对原则性以及对自首立功证明材料的证据形式、证据效力等规定的相对匮乏性,面对实践中不断出现的表现形式各异的类似自首和立功行为,实务部门认定时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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