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如何处罚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为了防止被中国“稀土牌”压制,美国参议员卢比奥决定通过立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和美企一起组建稀土合资企业,规模不设上限。此举旨在建立一个不受美国《反垄断法》束缚的“稀土联盟”。这项议案目前还未进入立法程序,也没有更多详细说明。这则消息最早由《华尔街日报》于当地时间11日凌晨透露。报道称,卢比奥将于周四(当地时间11日)在参议院内提出这个议案。
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垄断方式有哪些?
行业垄断是指政府或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保护某特定行业的企业及其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其他行业参与竞争的行为。行业垄断是客观存在的。然而,行业垄断虽然与地区垄断有相似之处,但行业垄断毕竟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如果将其归入地区垄断之列,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会显得牵强。
垄断中常见的形式有哪些?
1.卡特尔(源自法语Cartel),原义协定或同盟,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指生产 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销售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一种垄断联合。参加卡特尔的企业在生产上、贸易 上、财务上和法律上都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因此,卡特尔这种垄断联合并不稳固。但如果违背共同协议的规定,也会受到罚款、撤销享受的特权等处罚。德国曾是卡 特尔最为盛行的国家。– 卡特尔主要是在销售领域。
2.辛迪加(法语Syndicat),原义是”组合”、”联合”。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 式。指同一生产部门的少数大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通过签订共同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料的协定而建立的垄断组织。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上、法律上保持独立, 但在商业上已失去了自主性。辛迪加较卡特尔牢固。– 辛迪加主要是在采购与销售领域。
3.托拉斯(英语Trust的音译),是较高级的垄断组织形式。指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或在 生产上有密切关系的企业为了垄断某些商品的产销,以获得高额利润而组成的大垄断企业。以其组成的方式不同,有分为各种类型。如以金融控制为基础的托拉斯、 以企业合并为基础的托拉斯等。托拉斯在美国最为普遍。 — 托拉斯的作用覆盖整个采购、生产、销售,它可说就是一个大的垄断的企业。
4.康采恩(来自德语Konzern),原义为多种企业集团。这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垄断组织形式。它指它分属于不同经济部门的许多企业联合在一起,以其中实力最为雄厚的垄断企业为核心组成的多种企业集团。康采恩通常以金融控制为基础,其核心可以是大银行,也可以是大工业企业。
我国法律关于垄断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规定: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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