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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方提出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嫌疑人完全无责任了?

时间:2019-07-24 18: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据媒体报道,手术后的任达华通过社交平台向大家报了平安。媒体采访任达华经纪人霍汶希时,霍汶希表示在了解了行凶者患有精神分裂症后,任达华表示不追究行凶者的责任。“任达华不追究行凶者”的消息一出,立即成为网络热议话题,网友纷纷说:给华哥华叔的豁达大度、坦荡从容人格点赞!那么如果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追究行凶者的责任,是否意味加害者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了吗?

司法机关在被害人提出不追究后的应对措施

1、如果是属于由被害人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且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则如果提起自诉的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同意被害人撤诉,当事人也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会坐牢。

2、如果是属于公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表示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仍应由司法机关依法律规定来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时可以因当事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而予以从轻处罚。

不追究刑事责任如何处理

1、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刑诉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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