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4日上午对强奸幼女并强迫卖淫的罪犯何龙执行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龙采取收买、诱骗、劫持等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拘禁,后强奸并强迫其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并罚。何龙具有强奸幼女多人、多次的情节,犯罪动机卑劣,性质、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的刑事裁定。
那么其中的强迫卖淫罪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本罪,这也是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最主要的区别。
在判断本罪时,要重点理解“强迫”二字,本质上违背他人的意志,在行为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若只是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的,则不构成本罪。强迫卖淫罪的对象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刑法还规定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要依照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构成强迫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强迫卖淫罪的量刑标准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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