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简单共同犯罪究刑事责任应遵循的原则

时间:2020-07-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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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例如,甲、乙二人共同故意杀A,即使只是甲的一发子弹打中了A,乙也应承担杀人既遂的责任。再如,丙、丁二人共同故意伤害B,但不知道是谁的行为导致了B的重伤,对此,丙、丁二人均应对B的重伤承担责任。还如,X与Y共同故意对C实施暴力了导致C死亡,C仅有一处致命伤,但不知由谁的行为造成,而且事后查明,X具有杀人的故意,Y仅有伤害的故意。对此,应认定X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Y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
罪责自负原则。各共犯人只能对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承担责任,对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存在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之分,他们的行为以及故意的具体内容均有差异。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这几种共犯人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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