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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有的约谈制度有哪些种类?

时间:2019-07-24 20:49:20 来源:法律爱好者

7月22日,北京市消协联合海淀消协紧急约谈新浪微博相关负责人,向其通报消费者反映的“明星势力榜”存在退花不退款、拖延退款等行为,并要求其重视消费者的诉求,对相关投诉及时核实处理。7月23日下午,北京市消协就部分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违规问题约谈美团点评。北京市消协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美团点评进行通报,要求美团点评及时自查整改,并在三日内将自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向北京市消协进行书面反馈。近两天两大企业因为内部问题被消费者协会进行约谈,并且被要求进行整改。什么情况企业会被约谈,约谈都会谈什么呢?

约谈制度执行的标准

约谈指的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约谈制度指上级组织部门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工作任务的下级组织部门所进行的问责谈话制度。其目的是防患于未然。约谈制度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如食品安全、社保管理、消费者维权、税务稽查、医药生产、国土资源等等。

从制度和实践来看,尽管约谈在形式上是约定会谈,但在用法及其性质、法律地位等方面是有区别的。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类。

一是机关单位内部开展工作的具体方式。用于各类机关单位听取意见、沟通交流、思想教育等活动,在法律上没有特定意义,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如学校辅导员约谈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再如,根据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第10条,法律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可以就特定问题或者事项咨询有关单位和个人,咨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访谈约谈等方式进行。

二是机关单位之间、上下级之间带有调查、警示、告诫性质的执纪措施或者监督措施。此时,实施约谈的主体一般是负有一定监督管理职责的党政机关。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46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受理处置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再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实施的带有调查、提醒、警告性质的非强制性执法措施。“约谈”作为行政执法措施,是承担经济社会有关领域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针对出现的问题,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地点与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沟通交流,以警示、告诫等方式,督促其遵纪守法,引导当事人采取自愿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尽量避免违法问题发生或者扩大,维护公共利益。如根据《网络安全法》第56条,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约谈该网络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约谈往往被认为是行政指导的表现形式之一。如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第8条要求,各地工商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行政指导力度,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行政指导侧重于利益诱导,主要是通过建议、示范、奖励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自愿采取行动。约谈侧重于警示、告诫,即使有指导性内容,但本质目的还是警告,有一定威慑性。行政指导可以针对不特定人群,也可以针对特定个体,而约谈一般只针对特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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