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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中数额认定

时间:2019-07-28 17:00:00 来源:法律爱好者

江苏启东市一玩具厂老板雇佣周边村民为他加工玩具,欠着54名村民12万余元工钱没发,就带着家人弃厂溜走了。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54名村民12万多元的工钱,并非不可承受之重;玩具厂老板即使不能东山再起,也依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偿还农民的工钱。千方百计地想“赖账”,明目张胆地恶意欠薪,这种严重侵犯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失范行为,显然需要接受法律的规训与惩罚。那么在我国的法律上关于这种行为是如何认定的呢?

我国刑法对于这种拒不支付他人的工资行为可以按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来追究事责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如何才能认定为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再次告诫恶意欠薪的经营者,要恪守法律和道德,不要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也希望被欠薪的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提出合法诉求,进行理性维权,千万不要以非法手段来“维权”,以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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