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隐匿财产,如何争取权益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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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乙二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购买A、B两处房产,2019年甲乙二人发生矛盾,甲于2019年底私自与丙签订买卖合同,将A房产出售给丙,2020年乙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前,乙发现甲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一事,向法院起诉甲、丙,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离婚纠纷中,一审法院认为关于A房产的买卖合同效力尚在另案审理中,涉及案外人权益问题,离婚纠纷不予审理,对于B房产应予分割,因甲存在擅自处分A房产的问题,在分割B房产时应当少分,故甲分得该房产的40%,乙分得B房产的60%。甲不服,提起上诉。

法官评析:
该判决方式存在不妥之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般应理解为针对隐藏、转移的该部分财产而言,即在分割行为人隐藏、转移的该部分财产时,行为人可以少分或不分,并非针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故在本案中,甲擅自变卖了A房产,一审法院在分割B房产时让甲少分,适用法律不当。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对一方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行为及其处理措施进行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范围存在不同认识,正确认识该部分财产的范围对保护离婚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条适用:
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价值应以行为人转移、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为限。
举个例子,如果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达数千万,但一方转移、隐藏的部分或虚构的债务仅几十万,如果对数千万财产均少分或不分,对行为人显然有失公允,只能在这几十万的范围内少分或不分。 2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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