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2018年12月18日傍晚,清华教师丁乙回到家中,发现妻子倒地遇害,脖子上搭着一块毛毯。据丁以叙述,妻子的脖子和脸上有十多处刀伤。丁乙报警后,第一反应就是快递员。当日下午4点多,他手机收到有取件服务被取消的提示,后嫌犯杨召朋被警方抓获。目前,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而据了解,被告人杨召朋于1992年出生,案发前其所欠赌债十余万元。丁乙认为案发时,他妻子羸弱,被打倒后近乎昏迷,还有被堵口鼻窒息的情况,已基本没有反抗能力,可凶手仍是下了“死手”。检察院指控,杨召朋用毯子闷堵韩玲的口鼻,并持刀刺切其头颈部数下(被害人尸检报告显示刀伤达十余处),致韩玲机械性窘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而后,杨召朋抢走韩玲用的一部苹果手机。虽然只是抢走了一部苹果手机,但是因为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具有抢劫罪的一般加重情形。
那么什么是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劫罪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8种加重情节如下:
⑴入户抢劫;
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⑶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⑷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⑸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⑺持枪抢劫的;
⑻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加重构成的抢劫罪又可分为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两种情形,抢劫罪的结果加重,是指因抢劫而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