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2日长江实业公司、渑池县会盟大酒店有限公司、渑池国税局三方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协议书形式合法,协议内容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根据该...
关于老涞福电子公司诉讼主体资格问题,锦桂公司系《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房屋承租权转让及租赁收益转让四方协议》的合同主体,而老涞福电子公司即由锦桂公司更名而来,老涞福电子公司与锦桂公司系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2012年修正)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
典当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其经营范围有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办理质押贷款的业务,是经批准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尽管陈卫平向典当行借款是以康奶公司取得土地的合法手续作为抵...
光大新华支行与平安轻化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光大新华支行在合同签订后,依约向平安轻化发放了贷款,平安轻化应于合同到...
原告王永胜在被告中行河西支行办理了无存折借记卡,即与中行河西支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中行河西支行负有按照原告的指示,将存款支付给原告或者原告指定的代理人,并保证原告借记卡...
股份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在原告郭忠连与美园酒店签订的《贷款协议书》中,有“利息以20%计40万元一次性扣除,到期后美园酒店还款200万元”的约定。此约定违背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其他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系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省建行与冀州中意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中阿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完备,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该担保书...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之规定,债权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