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能导致合同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主客观因素,法学上称之为合同的法律事实。
技术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法律关系内容的改变,也就是指对合同各项条款修改、补充、限制等。
技术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两部分。
合同代理的出现,就是为了扩大委托人的活动范围,克服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不完全履行又称为“不完全给付”、“不良给付”、“积极侵害债权”,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债务,但其履行不完全符合债务的本旨甚至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继续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
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合同落空是指合同成立后,事实上发生了非归责于当事人自身的事由,从而致使当事人在订合同订立时所希望达到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
交易习惯是指人们在长期经济交往中形成的、在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或某一经济流转关系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或方法。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