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脑花的钱,分手后能不能要回来?
你这倒贴得贴到啥程度啊?
法官发出灵魂拷问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案件来源于吉林高院播报。
这不是一个“阿姨,我不想努力了”的富婆包养小情人的故事,是一对小年轻恋爱期间女方倒贴的故事。
男女两人恋爱期间,女方给男方各种买买买,其中就包括近40万的名表名车。分手后,女方诉讼主张追回。
先来看一部分庭审记录。
(法官询问原告)
法官:你为什么要给对方买表买车?车是什么车?表是什么表?
女方(原告):卡地亚蓝气球的手表,当时是花了3万8(千元)左右。买的是雪佛兰的科迈罗,也就是俗称的“大黄蜂”。
法官:多少钱?
女方:当时付车款是34万4(千元)。
法官:你给被告买了这么多东西,被告给你买什么了?
女方:并没有买过任何东西。
法官:你说实话,一点什么都没买吗?
女方:我说的就是实话。
(法官询问被告,被告未到庭,被告代理人答复)
法官:被告说没说为什么收原告这么大两笔贵重物品?40万块钱都够交一个房子首付了。
被告代理人:首先,手表被告声称是其自行出资购买。关于车辆,原告提出送给被告一辆车。被告也经常会送给原告礼物,所以就收下了这辆车。
法官:你接着说一下,被告都送给原告什么贵重物品了?价值多少钱?
被告代理人:这个不知道。应该也有十几二十万左右。
法官:他说没说都送什么了?十几二十万的东西那也不能说是零零碎碎送袜子,不得送辆车?
法官继续询问原告:
法官:什么时候开始建立恋爱关系?
女方:确立恋爱关系是在2018年年后。也就是2月末3月初。
法官:什么时候开始同居?
女方:同居就是在3月初。
法官:同居的时候住谁的房子?
女方:住我的房子。
法官:你二三月份建立恋爱关系就跟他开始同居,你父母不管啊?不说你啊一个小丫头?
女方:管,父母在外地。
法官:原告,就今天我说这案子,你别说给人家一百万八十万,女孩有你这样的吗?无论是给还是送,你这倒贴得贴到啥程度啊?
案件结果:经法官耐心主持调解,最终被告计付原告车辆、手表折价款23万元。
(以上只是部分庭审过程,请勿以为法官只凭当事人的说辞偏听偏信,任何说辞都是要结合证据的,以上未摘录证据等其他部分。)
我们看的是故事,也许还是个笑话故事,但案件却是别人的真实人生。
不只是女方给男方各种买买买是倒贴,现实中男方给女方各种大手大脚的贴补,其实更常见。
今天,我就来理一理恋爱期间的法律那些事儿。
一、恋爱期间的日常开销算谁的?
要说男人累,也是真累。
大家普遍观念好像觉得两个人在一起,男方花钱才合情合理,吃饭要男方买单,衣服要男方买,出门逛街还得男方挑,房子车子要男方买,彩礼也还在涨价等等。
当然,时代在变化,特别是许多女性经济能力和独立意识逐渐提升,在感情中的经济地位也不一定是单纯的接受方,可能也在共同付出,像前面案例里的小姑娘,就是个典型,只是贴过了头。
法律并没有强行规定恋爱期间的日常花销非得归谁买单。日常花销,也无非生活里的柴米油盐(其他大额的,如上面案例里的名表名车,就不属于日常开销了,在本处不予考虑),到底谁来买单,或许更多的是看感情、凭人品,无需多言。
二、同居财产的权利归属。
恋爱期间,感情升温,同居相处,在当下社会也是一种普遍现象。那同居期间的财产权利归属,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呢?
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对同居财产有约定: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对同居财产没有约定,要区分短暂同居和长期同居。
其一,双方短暂同居。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双方各负举证责任。
其二,双方长期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财产权属一般是推定为共有,同居财产的规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规定,法理是一致的。
三、恋爱期间金钱往来的法律定性。
小额往来就不说了,实践意义不大,总不至于分手后为了恋爱时的几毛几分钱再去走法律程序?几毛几分的,动作挺大啊。再者,小额往来也比较容易以日常花销来合理解释。
以下就针对超出日常花销范围的金钱来往。
如有名目,比如明确约定了是借款、赠与、礼金等,那就按约定,争议不大。
对于没有明确约定,该如何定性呢?
实践中,有多种认定的可能性,具体以哪一种情形来认定,以及能否实际追回,还要结合具体的案情。
其一,定性为附条件的赠与。基于恋爱关系,不以对方返还为前提,用以维持双方合法的恋爱关系或者达成结婚的目的。而当分手或者未能登记结婚时,可以以所附条件无法达成而主张追回。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其二,定性为不当得利。恋爱期间对一方的大额金钱给付,是以恋爱关系为前提的,在分手后,这样一种前提不复存在,对方受领金钱也就丧失了受领基础,给付的一方可以主张对方不当得利而追回。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其三,定性为其他如借款、赠与、投资等法律关系。如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所产生的金钱往来是其他法律关系的,则按相关法律关系来认定和处理。
其四,推定为赠与关系。“520”、“1314”、“13145.21”等红包,分别是“我爱你”、“一生一世”、“一生一世我爱你”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而且,这种转账发生在双方恋爱之中。对于此种转账,法庭往往会推定为是一方对于另一方示爱作出的赠与,一旦另一方接受红包或转账,就认定为赠与行为成立,难以撤销。
四、分手后的财产权利救济。
男女朋友之间基于示爱互赠或者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是正常的现象。有些人专门通过赠与价值不菲的财物来证明自己对女友或男友的爱意。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赠与物品的价值、资金数额要与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成正比。在不影响自己生活、不给自己增加负债的情况下,进行力所能及的赠与。恋爱期间的,基于示爱而向对方赠与的金钱,一旦对方接受,赠与行为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分手,也很难甚至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追回。恋爱有风险,红包需谨慎!
前面案例里的小姑娘,已经是透支家里的老本来贴补男方了。这样的赠与,即是超出了一般情感的馈赠,在实践中,可以按不当得利或者附条件赠与来挽回损失。
而前段时间上热搜的郑爽与张恒的2000万借款纠纷,也是发生在恋爱期间,因双方对于这笔款有明确的约定,而终以借款来定性,女方得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也不失为一种好方法。在财产发生损害前做好预案,远比在发生损害后去追回,要更有积极作用。在发生大额金钱往来之前,建议做好明确的约定,几千几百块钱,上个恋爱脑倒也无可厚非,但是十几二十万,甚至更高者,真的不要再多考虑考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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