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刑法293条的内容是什么?寻衅滋事罪怎样认定?

时间:2021-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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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一直是被法学界诟病的一个罪名,甚至有人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众所周知,寻衅滋事罪是从79刑法流氓罪中分解而来。寻衅滋事罪在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很大,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典型的常见高发罪名。寻衅滋事罪也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刑事罪名之一,最常见的表现行为就是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构成刑事犯罪就要对其定罪量刑。

 

一、2021年刑法293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罪怎样认定?

 

1、强调无事生非。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为例。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都是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寻衅滋事罪主观上是无事生非,故意伤害罪是事出有因。

 

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是否随意,亦即,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随意;如果事出无因,就是随意。但是,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不可能是无缘无故的,换言之,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有其产生的主观原因或动机。所谓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理性“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无因,则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难以“理解”、“接受”的原因。但是,殴打行为是否随意,并不是一种纯主观的判断,而是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判断。客观上殴打的次数越多,遭受殴打的人数越多,被判断为“随意殴打”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一般人的“理解”、“接受”不是单纯以行为人的动机作为判断资料,而是必然同时考虑其他相关要素。所以,“随意”的判断具有相对性。

 

2、寻衅滋事罪虽然是无事生非,但也是有一个诱因的。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3、不是所有的无事生非造成受害人伤害的行为都能为寻衅滋事罪。

 

如果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的,应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应为,寻衅滋事罪的最高量刑为十年有期徒刑,对故意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的行为如果按寻衅滋事罪显然罪责刑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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