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他人微信红包或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1-10-1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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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他人微信红包或构成盗窃罪】2020年1月,山东临沂。李某加入某微信群,明知该群内红包系由专人接收并用于购买抗疫捐赠物资的情况下,当日抢了2个红包,共计300元。群成员发现后,要求李某退还,李某拒不退还并退出该群。随后,李某再次进入该群,并抢了5个红包,共计900元。

2020年2月,沂水县公安局从被告李某处扣押现金1200元,并退还给被害人。2021年8月,李某被提起公诉,法院认定其行为侵犯了人民的合法性财产利益,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罚金2400元。

抢他人微信红包或构成盗窃罪640.jpg 

网友热评:

1. 防疫捐款都抢,这人坐牢不亏。

2. 微信应该出个附加功能,可以指定了发给谁,然后就只有那个人可以打开红包。

3. 红包就是随机赠与的,你要是针对某个人的 就应该直接转账。

 

今日学法:

 

一、盗窃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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