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雨导致开发商延迟交房是不可抗力吗?
案情简介
程先生2014年3月与某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除因不可抗力致使开发公司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外,出现其他未能按期交房的情形时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2015年5月程先生仍未收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经多次催促,开发商于2015年8月才向他发了入住通知书。程先生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以夏季多雨影响施工,属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开发商的理由成立吗?
以案释法
开发商的理由不成立。开发商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在本案中,夏季多雨是季节特点,是正常情况,不是不可抗力,开发商应该能够预见,并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避免。所以,开发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自己的责任,应按照双方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
根据民法原理,不可抗力是指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偶然事件(台风、洪水、在震等)。除此之外,仅有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战争等)可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可抗力事由的范畴。“下雨”是常见的天气现象,不具有不可预测和偶然发生的性质,故“下雨”不属不可抗力事由。
另外,在现行房产交易中,开发商还经常以以下两个理由作为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一是施工过程中遇到了重大的困难不能解决,二是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其实,这两种情况都不能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因为这些内容都属于开发商在开发伊始就应当考虑到的事项,是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当承担的风险,即便开发商通过合同试图把上述风险转嫁给购房者,该条款也会因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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