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未拉紧手刹将自己撞伤残获赔46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成立条件

时间:2021-11-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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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未拉紧手刹将自己撞伤残获赔46万】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一审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医药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彭某1万8千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彭某18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彭某26万余元,三项合计46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2月12日晚,彭某驾驶私家车行驶至宁乡市双凫铺镇李某家,并将车停放在李某住宅的前坪,该停车位置由车尾往车头方向呈下坡状。彭某从驾驶位置下车后步行绕过其车头时,由于其停车时未拉紧驻车制动,致使车辆突然向前滑行,车头右侧与彭某发生了碰撞,之后车辆冲至屋前的稻田中并侧翻。该事故造成了彭某受伤以及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彭某在医院治疗住院24天。彭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别构成两处9级伤残、两处10级伤残。彭某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对象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而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之上,故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涉案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以及“车上人员”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身份,只能以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条件下是否身处车内(外)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进行判断。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是一起单方事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间节点之前彭某是“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即损害结果发生时)已经置于车外,因此,彭某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旨在确保“第三者”在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救济,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当对“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界定存在争议时,应从交强险的性质出发,从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公平理念为依据,依法作出认定。本案中,车辆滑行造成彭某受伤的危险后果并不为彭某所控制,认定其作为“第三者”更符合上述立法目的,使其能够获得基本的经济保障。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对于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据此,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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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评:

1. 我虽然停车技术一般,但是也不会犯这种错误啊。

2. 我觉得我也会是这样的人,所以买车一定要买电子手刹的。

3. 下车摘挡拉手刹,溜车千万别用身体挡。

4. 调侃一下,我印象中保险公司有两种情况不赔,那就是这不赔那不赔,哈哈!

5. 以后开车停车还是小心为好,否则出了事故赔偿也真是个事呀!

 

今日学法:

 

一、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成立条件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成立的要件包括:被保险人、机动车辆、第三者(他人)、使用过程、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意外事故等。

 

1、第三者(他人)。按照保险合同关系来看,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此,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人是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是第三者。

 

第三者责任保险仅限于在意外事故发生时,不在肇事车上的人员及财产。凡发生事故时在肇事车上的人员和财产,均属于车上责任险的范畴。

 

2、使用过程。对机动车辆的使用过程解释为:车辆行驶及停放期间,即包括了“行驶”和“停放”两种状态。机动车辆的功能和用途多种多样,例如汽车一般都作为运输工具,通过车辆的行驶来运送人员和物资。但除此之外,许多特种车辆,如吊车、消防车、挖土机、装载机、油田压井车等,它们的使用过程大多并不是处在行驶状态。仅以“行驶”来定义机动车辆的使用过程是不完全的。汽车在停止状态时,也有可能发生或引起意外事故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车辆的使用过程既包括“行驶”,也包括“停放”。

 

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标准

 

1、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依据中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

 

2、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核定赔偿金额。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指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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