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娃误食含西布曲明减肥药离世,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现行规定

时间:2021-12-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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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娃误食含西布曲明减肥药离世】 2岁女童误食含违禁药减肥巧克力离世。警方调查发现,女童所误服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巧克力”,是由其母亲李某在网上,从曹某处购买的。警方顺藤摸瓜,很快锁定了曹某的上线夏某、刘某等人,并扣押了大量减肥胶囊、巧克力,在扣押物品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本案涉罪人员多,范围广,涉及到全国14个省市。目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已将34名被告人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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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评:

1. 有买家肯定就有卖家,既然是违禁药,那就该整改的就整改吧。

2. 现在三无产品多的是,包括那些代餐之类,具体啥成分,只有厂家知道。

3. 药品,充电设备,化妆品,刀具,这些都需要放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的啊!所有家长一定大意不得的啊!

4. 小孩看到那些五颜六色的药片就以为是糖,就算知道是药是苦的,外面那层糖衣她都会想要含一下的。

5. 家里有个一岁宝宝的我瑟瑟发抖,希望她快点长大,不然太操心了。

 

今日学法: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罪的现行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本罪量刑的判定

 

(一)法定刑的判定

 

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本罪法定刑的情形见于:

 

第一种情形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种情形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种情形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判定,见于《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五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二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见于《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六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见于《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行业禁入罚

 

现行《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针对上述规定,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职业禁止令。现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三)禁止令的适用

 

《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四)罚金的适用

 

《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十七条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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