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被立案,职业打假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时间:2022-01-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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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被立案】2021年2月,广东湛江徐闻县,刚过完18岁生日的陈之强便开启了打假的职业生涯。不到一年时间,他已跟商家打了800多场官司,获利十几万元。然而,“打假”职业带给他的不只是高额收益,恐怕还有牢狱之灾。2021年12月27日,受理过陈之强800多场诉讼案件的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认为陈之强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徐闻县公安局已决定对其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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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评:

1. 打假没错,民众也支持,但是借着以打假的名义向别人漫天要价敲诈勒索就违法了。

2. 真正的打假是去市场监管局举报,去打假厂家,然后跟踪反馈举报后的结果,不是自己去威胁,去私了,去要钱。

3. 见到好多那种明知道是假的,还故意买回好多来再去找店家要钱的,真正的打假人不是应该留证据,向有关部门反映吗?这种借打假的名义满足个人私欲获取利益的不叫打假人。

4. 他可以打假,也能获得法律范围内,允许的赔偿和奖励,但是不能把举报作为交换,让商家给钱,那就是敲诈勒索了。

5. 现在很多职业“打假”是以“正义”之名,行敲诈勒索之意。真的打假还是支持的,假货太可怕,食品安全重中之重。

 

今日学法:职业打假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至于是否应当按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则需视情节而定,民刑共用。对于一般情节的行为,以不具有消费目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因素否认其索赔权,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处理即可。

 

如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则决不姑息。

 

按照《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从主观要件方面来看,需要从是否具有消费目的来综合分析,敲诈勒索在主观上的表现,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而职业打假人索要财物的目的,是通过主张索赔权来表现,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需要综合判断。

 

全文已经表述过,职业打假人不具有消费目的,所主张的索赔权本无法律基础。在判断购买者是否为职业打假人时,可以从购买数量、次数,一般性消费习惯,索赔成功后的再次购买行为等方面综合考量,予以初步认定。

 

二、从客观要件方面来看,敲诈勒索一般表现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在不情愿的意愿下交出财物的行为。

 

而施以威胁的内容或方式,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关键不在手段的合法、非法性,而在于是否对被害人产生了威胁、被迫的实际效果。

 

在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时,往往采取的是扬言要举报、投诉、要起诉等合法手段,但实际造成了被害人被迫交付财物的结果,仍符合敲诈勒索的客观要件。

 

三、关于金额问题。有观点认为,如果索赔金额不超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合法索赔金额上限,就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对此,个人存在不同的观点。

 

既然是涉嫌敲诈勒索罪,必然要以符合该罪立案标准的金额来衡量(一般在2000-5000元即可刑事立案,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如前文所述,职业打假人本身索赔权不具有合法性,如何能够用合法索赔权来衡量金额的大小呢?超过合法索赔金额就构成犯罪,不超过就不构成,其本质仍是认可索赔行为的合法性,这种逻辑是不通的。

 

至于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问题,个人还是持一个谨慎态度,避免又是一个矫枉过正的情形。入刑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在具体适用上,仍需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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