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设置婚前互相提供婚检证明义务,配偶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可撤销吗?

时间:2022-06-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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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设置婚前互相提供婚检证明义务】据中国妇女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撰写了一份《关于建立新型婚检制度的建议》。陈海仪代表告诉记者,有必要建立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新型婚检制度,建议修改《婚姻登记条例》,设置婚前向对方提供婚检证明的义务。婚姻登记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程序,确保双方知晓对方的婚检证明内容,并签署该婚检证明除婚姻登记所需外不得告知他人、用于其他用途的承诺书。婚姻登记部门和医院对婚检证明有保密的义务。

关于婚检项目,陈海仪代表建议完善婚检必检查项目和可选检查项目。必检项目可涵盖婚后将影响配偶、子女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权的项目,如传染病检查、有关精神疾病检查;可选项目可以包括针对影响婚后夫妻生活的性功能障碍以及后代的生育能力、新生儿出生缺陷等项目。通过提供可选检查项目,方便未婚男女根据个人需求选择不同项目。此外,陈海仪代表建议完善婚检的配套保障制度。对于必检项目应当实现医保全额报销,可选检查项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全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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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评:

1. 我觉得很好。那种结婚之后才告诉对方自己家族有精神病遗传史的新闻还少吗?

2. 支持这项提议,因为婚前不了解对方或者对方家庭情况,造成已婚后家庭不和睦或者婚姻矛盾,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稳定都没有好处。

3. 我觉得这个提议很不错啊!你们反对的是什么心理啊?

4. 做为共度一生的伴侣不应该有什么隐瞒,支持提供婚检证明。

5. 征信、婚检报告互相交换一下不过分吧?

 

 

今日学法:配偶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可撤销吗?

 

原《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撤销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现《民法典》从根本上改变了将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作为撤销婚姻的机构的局面。

 

撤销婚姻不同于撤销婚姻登记,可撤销婚姻与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撤销婚姻登记是对于登记存在瑕疵的行为进行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在双方登记时只进行形式审查,而对缔结婚姻意思表示瑕疵的实质性审查,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婚姻登记机关不具备可撤销婚姻审查的能力和权力。

 

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婚姻撤销申请,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原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将这一法定情形删除,不再作为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将“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与婚姻无效情形的改动相对应。因此,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依据《民法典》新规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婚姻关系。

 

可撤销婚姻区别于无效婚姻的重要一点是将权利完全交由当事人,使这项权利的属性成为没有公权利干预的私权利,充分保障了婚姻的自由、保障配偶对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是否撤销婚姻,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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