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成为家庭暴力实施者的主体?
时间:2020-07-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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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即虐待家庭成员是指行为人持续性、经常性的对其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至于家庭成员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应包括夫妻、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祖孙(含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按照我国传统习惯和家庭的实际情况,有的家庭成员还包括共同生活的叔伯姑姨、岳父母、侄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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