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则是什么?

时间:2022-12-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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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即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相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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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1.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仅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以及基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所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以下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四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人格权请求权与身份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1001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四类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19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①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②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③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5.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6.知识产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则是什么?

 

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民法典》第510条和第511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5.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6.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7.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1.时效中断,指在普通短期时效期间或者特殊短期时效期间内,出现法定的中断事由的,自中断事由出现之日,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短期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①申请支付令;②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③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⑤申请强制执行;⑥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⑦在诉讼中主张抵销;⑧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时效中止,指在普通或者特殊短期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了债权人不能主张债权的客观障碍,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一律继续计算六个月的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194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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