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借条故意写错名字,就不用还款了吗?

时间:2024-11-1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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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与范某系同村村民。张某手持借条诉求范某偿还97000元,借条载明:“今借:张X(张某名字近音字)现金:97000元 大写:玖万柒仟元整 借款人:范X(范某小名) 经手人: 2020年5月1号”。其提供双方的通话录音:张:你头年还能把97000块钱给我转上来吧。范:我看看年前我能否先给你点,我有就给你了。范某庭审辩称钱是其父亲用的,自己对借款事情不知情,其在父亲有病回家后,张某让其给写借条,其就故意把自己的名字写成小名,把张某的名字写错,出具了“假借条”,但自己未收到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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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范某为了逃避还款责任,在出具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范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借条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其在出具借条后,如未收到相应款项,应当采取措施催促给付或将借条收回,但在借条出具后从未向张某提出上述请求,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且张某提供的双方的谈话录音显示,范某并未对借款事实提出异议。故可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范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97 000元及利息。宣判后,范某不服,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条是民间借贷关系中最常见的债权凭证。但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出现借贷双方名字不规范,如使用昵称、外号、近音字等。法律对借条的签名形式并无明确的规定,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就应承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本案中范某故意将出借人姓名写错,将自己姓名写成别人不熟知的小名,且对借款事实不予认可,试图逃避债务,有背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此提醒,如出借人发现债权凭证上的名字出现错误后,可以采取要求借款人纠正、重新出具凭证或请求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申请证人作证、进行笔迹鉴定、通过电话录音等方式予以确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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