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订一份内容完备的合同?

时间:2024-04-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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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内容,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加以确定的。生活中,人们在签订重要合同前都谨慎而小心,希望即将签订的合同形式规范、内容完备,既可以准确体现自己的意思表示,又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此,有人会专门从网上下载同类合同的模板,也有人会付费找专业人士代拟合同样本。总之,一份内容完备的合同,是签约人最大的期待。关于合同条款,《民法典》第470条以列举方式作出了规范,该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上述8个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缺少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根据情形不同,内容也各不相同。但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因疏忽大意或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合同内容不具体或关键条款缺失的情形,极易涉讼且让当事人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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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小刘的家乡是有名的樱桃之乡,每年春天到这里采摘和贩卖樱桃的人络绎不断。小刘家自种了几十亩樱桃作为营生,每年收入可观。阿发是一家水果行老板,樱桃采摘的季节,他到小刘家的樱桃地里看了收成和长势,决定从小刘家订购樱桃500斤,双方谈好了价格,并约定小刘送货上门。几天后,小刘摘了500斤樱桃送到阿发的水果行,阿发看了樱桃后,认为樱桃个头大小不一,其客户群体为高端客户,其要求樱桃至少在直径2厘米以上。小刘则认为,阿发订货时,根本没有提到这个条件,双方约定的樱桃就是小刘家地里的普通樱桃,所以送货时不需要对樱桃进行挑选。双方因为樱桃的规格问题争执不已,阿发拒绝收货,小刘担心樱桃损坏,只好每斤降价0.5元卖给阿发。阿发也觉得很郁闷,自己想订点高品质的樱桃,但小刘送来的樱桃中有的确实个头太小,销售情况并不乐观。

 

在现实交易中,签订合同的内容要具体,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尽可能全面地在合同中加以约定。上述案例中,阿发与小刘对樱桃的大小规格未作明确约定,阿发在订购樱桃时未提出特殊要求,小刘作为卖方也未注意到该问题,双方只约定了订购樱桃500斤,导致双方对合同标的规格的理解出现分歧。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是通过规格、性能、款式、感觉等体现出来的。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约定细致、准确和清晰,否则,双方可能会由此产生纠纷。

 

法官说法:

 

1.《民法典》第470条中所列的合同条款,并非每份合同必备的条款。哪些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呢?合同的必备条款有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有的是由合同的性质决定的,有的则是由当事人的约定产生。例如,当事人条款和标的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当事人由其名称或姓名加住所加以特定化,因此,具体合同条款的草拟必须写清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条款必须清楚地写明标的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能够界定权利义务的量。

 

2.合同中除了必备条款外,还有一些普通条款,这些普通条款虽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也是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例如,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和酬金,履行期限等,虽然,合同欠缺这些条款可以通过有关规则和方式进行推定,但签约时为了全面保护权益,也应对这些普通条款高度重视,认真拟定。

 

《民法典》条文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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