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遭遇“无权代理”,如何降低风险?

时间:2024-06-1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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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心欢喜购置房屋,却遇到“无权代理”,买受人该如何降低风险,维护自身权利?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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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欲出售名下房屋,委托董某将房屋出售信息发布至某房屋交易平台。

 

经某房屋中介公司介绍,董某在未经陈某授权情况下代替陈某与熊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约,并收取熊某的定金1万元。

 

陈某知悉后,不同意按照签订的合约出售该房屋,熊某未如愿购入房屋,且与董某协商返还定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董某按照合约约定支付其2万元。

 

法院审理:

 

法官审查案件后认为,董某在未取得陈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陈某在合约上签字,熊某在未核实董某是否有委托权限时便与其签订合约并支付定金,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双方均存在过错。但该案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标的较小,调解可能性大。

 

在开庭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协商,分别同双方当事人沟通,听取双方的陈述意见,释明法律规定,董某当庭自愿向熊某支付15000元并承担诉讼产生的费用,该起纠纷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买房是我们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了解如何避免无权代理的风险对保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双方在签订合同前,买受人可通过查看房产证的方式核实房主身份、查看委托手续核实代理人是否拥有委托权限等,能够有效效降低遭遇无权代理的风险。在交易中,双方要保留好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后用于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的过错承担责任。

来源:麦积法院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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