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时间:2020-07-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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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程序违法且超越职权,对公民重大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影响,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征收拆迁,超越职权,程序违法,强制拆除,征地批文。征收拆迁中,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征收人无权予以直接征收和强制拆除公民房屋。

原告在市、区合法拥有房屋建筑,并办理有宅基地审批证明等相关文件。现房屋因当地“xx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一期”建设项目被征收,原告至今未签订相关征收补偿协议,亦未有相关部门给予原告合理的补偿。

在安置补偿问题未谈妥的情况下被告组织相关拆迁人员不顾原告的陈述申辩,对其房屋建筑直接进行强制拆除。至此原告房屋被夷为平地、一应财物悉数被掩埋在废墟下,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极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现提起行政诉讼

区改造范围内土地为集体土地,在没有市级人民政府征地批文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区级人民政府无权予以直接征收,无权强制拆除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况且房屋征收或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都应当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征收的则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公告,在强制拆除时要对建筑物内物品制作物品清单,进行登记保全或者公正等法定程序。而纵观本案整个强制拆除过程,被告并未严格履行以上法定程序。被告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程序违法且超越职权,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被告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体程序均违法,从征收过程看,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未取得相应手续。从征收行为上看,被告强制拆除房屋、故意毁坏财物的行政行为在实体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物权。请求确认被告的行政征收行为违法。

原告所述房屋是在区改造范围内,但是原告不是被拆迁人(公民),属于合法的房屋所诉的房屋没有合法的建房手续,为此市规划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原告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而且原告的房屋被拆除不是被告所为而是市规划局,原告起诉对象错误。

被告市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对包括原告家房屋在内的多家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拆除时没有对原告家建筑物内物品制作物品清单,进行登记保全或者公正。强制拆除公民房屋,对公民重大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影响,故无论从法律上、政策上或是法律精神上,都应当至少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虽然市规划局作出了限期拆除的通知及强制执行决定书,但作出上述文书并不能等同于强制拆除行为就是市规划局所为。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如不遵循事先告知和不得在夜间拆除等法定程序亦被确认违法。2.征收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遵守法定程序。3.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中应体现国家对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4.征收拆迁:未达成补偿协议,需依法向法院申请,方可执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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