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时间:2024-06-2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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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法案例 【2024】 12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但在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两种保证方式又有何区别?一起来看临沭法院这篇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9日,刘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并向张某出具借条,王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中保证人处签字捺印,但未明确保证方式。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

 

后经张某多次催要,刘某未偿还借款,王某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张某遂将刘某和王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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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某应予返还。张某同时主张借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王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字捺印,因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王某就刘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遂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张某借款3万元及利息;被告王某对被告刘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某追偿。

 

法官说法:

 

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除特殊情形外,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对所担保的债务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若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中,王某作为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无论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保证人,在设立保证时应明确不同保证方式的法律后果,并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限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产生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临沭法院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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