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多久?

时间:2024-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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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是承包人享有的法律上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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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多久?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据此,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 工程已竣工且工程结算款已届期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上述日期不一致的,以在后日期作为起算点;

 

(2)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依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应付款的日期,也即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起算时间也应当遵从合同约定。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的时间早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工程竣工之日,即合同解除时工程尚未完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尚未成就。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的支付另行达成合意,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该协议约定确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果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有争议,可能需要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如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正式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确认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应付款之日则应为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日起。

 

(3)工程已竣工,但合同约定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以合同约定的工程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起算点;

 

(4) 作为工程价款一部分的质保金的起算点,从质保金应予返还之日开始计算。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有哪些?

 

1、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2、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

 

3、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但无需以建设工程竣工为条件。

 

4、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5、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

 

6、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

 

7、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条件。

 

8、承包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勘察、设计、监理人不包含在内。

 

法律法规

 

《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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