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建道路上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到底要不要赔?

时间:2024-07-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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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自行投资修建用于向外运输矿石的隧道。自隧道开通以来,附近村民亦可以免费自由进出通行。然而,在该道路上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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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柏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某公司自行开发建设的隧道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柏某重型颅脑损伤出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事故发生后,派出所出具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结论为:本次事故系柏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该隧道时,右侧车身与隧道内西侧管道和路坎刮擦后,柏某和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击到管道支撑架,导致车辆受损以及柏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柏某未饮酒,该二轮摩托车未与其他车辆发生刮擦。另查明,事故发生隧道系被告某公司联合其他公司投资修建,专门用于向外运输矿石,属于公司专用道路。隧道长约3公里,自2016年投入使用后,附近村民也可以自由进出通行,平时由被告某公司负责管理维护。被告某公司应环保部门要求,需要将因开矿产生的废水排除至隧道外,于2022年在该隧道内西侧的人行道架设直径0.8米的排水管道,支撑管道的钢架高1.2米,紧贴0.2米高的人行道路坎边缘架设。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在管道及钢架外架设了防护栏。

 

法院审理:

 

远安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所建设的道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且该道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保障该隧道内的道路安全和畅通不仅是被告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能以属于公司专用道路为由而降低安全标准。被告在隧道内道路西侧的人行道上架设排水管道,不仅占用了人行道,灭失了道路至隧道壁的缓冲带,而且架设管道后没有安装防护装置,增加了车辆行驶中的危险性,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被告作为案涉道路的管理维护者和案涉管道所有者,因架设管道且没有安装防护装置,没有尽到道路管理维护责任,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造成损害,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考量造成事故的各关联因素,该院酌定被告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驾驶人柏某承担70%的责任。

 

法官说法:

 

“安全大于天,责任重于山。”该案这起安全事故给当事人家庭带来了无可挽回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创伤,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公民个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一定要驾驶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在条件恶劣,路况不佳的情况下更应该审慎驾驶,确保安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检查,排除各种潜在安全风险,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来源:工业园区人民法庭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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