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男方向女方索还108万,关于“彩礼返还”的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4-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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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男方向女方索还108万】广东的陆先生和黄女士2019年开始恋爱同居,并计划结婚。男方将收入交给女方管理,多次向其转账。2023年,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陆先生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黄女士返还具有“彩礼性质”的钱款共计108万余元。而黄女士则认为,多数钱款是代男方转账给他人,少数则用于两人共同的生活开销。

 

经法院核算,恋爱期间,除去男方为增进双方感情而给付的钱款、两人共同的生活支出、男方借用女方账户向别人转账的金额外,陆先生共向黄女士转账个人所得约30.2万元。这部分转账是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的特殊赠与,具有彩礼属性,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陆先生有权要求返还。但考虑到黄女士在同居期间,曾因宫外孕接受流产手术,对身心健康有影响,故法院酌情判决黄女士返还钱款20万元。

 分手后男方向女方索还108万640.jpg

网友热评:

1. 都觉得自己没问题,付出了感情。那就建议婚前经济各自保管,糊涂账算不好,就摆明面上说吧

2. 情侣还是分清楚点吧,不然太容易出现矛盾纠纷了。

3. 法院应该立法谁提出分手那个就是责任方全责。既然谈那么久了如果真不合就不应该花钱。

4. 直接出台法律结婚前不允许同居,不允许提前给彩礼会好一些。

5. 有些人花了百万也得不到一个女孩的心,有些人花着女孩的钱还能让人家死心塌地。

6. 别说是恋爱,结婚了也不分花出去的钱,只分共同存款,存下来的资产。

 

法律知识:关于“彩礼返还”的原则是什么?

 

1. 关于“彩礼返还”的原则。

 

第一, 决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此外,还应考虑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经结婚,原则上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况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可以返还。

 

第二,“彩礼返还”必须以解除婚约或离婚为前提。男女双方结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给付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双方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离婚诉讼时主张分割彩礼,叛离时可以一并判决返还彩礼;判决不准离婚时,也不支持男方彩礼返还的请求。

 

第三,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如果当地不存在此种习俗,男方婚前所给付的财物就不是彩礼,也就不存在返还彩礼的问题,这时给付的财物可通过不当得利等其他途径返还。

 

2.关于“彩礼返还”的五种情形

 

在民法典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五个《婚姻法解释》。其中,《婚姻法解释(二)》对“彩礼返还”作出过规定。民法典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其中第五条吸收了《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对“彩礼返还”问题所做的规定。结合《彩礼规定》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共有五种“彩礼返还”的情形,分别是:

 

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

 

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第四,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

 

第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并在当地举行婚礼的。

 

3.不能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 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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