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法律能支持吗?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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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兰与刘江结婚八年,现协商离婚。双方共同财产不足20万元,但离婚协议中约定刘江一次性给付张兰离婚“分手费”50万元。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刘江以“分手费过高”为由,拒绝给付分手费。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补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因此,本案中,即使刘江承诺给付张兰的钱款大大高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价值,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属《合同法》中的“赠与”关系,不属于实践性的合同条款,应该履行。因此,张兰有权利要求刘江继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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