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女遭教官3次侵犯嫌犯被刑拘,强奸少女导致自杀怎样判?

时间:2024-08-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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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女遭教官3次侵犯嫌犯被刑拘】江西赣州市安远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8月2日14时许,该局接群众报警称其女儿杜某某被强奸。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和案件侦办工作,于8月4日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目前,王某因涉嫌强奸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媒体此前报道,江西安远县一位14岁女孩患有重度抑郁。中考后,母亲将姜睿送到了离家30公里外的一家训练营。然而,孩子去训练营不久竟遭遇训练营教官侵犯,在立案第二天不幸跳楼身亡。

 14岁少女遭教官3次侵犯嫌犯被刑拘11.png

网友热评:

 

1. 可能报案后孩子心理压力大,无法面对发生的事实这时候最容易出事,家里人应该提前做心理疏导。

2. 本来这些人办这样班那样的,就是一种商业模式,说白了就是摆地摊做生意的一个门路而已。

3. 暑假夏令营最多这种,天天广告,那广告拍的,给你洗脑的,三四个星期的费用,贵也贵的要死,结果是啥也不是!

4. 有些训练营是不能随便参加的,以前的戒网训练营就出现过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5. 很多像这样的学校基本不会考虑教师资质问题,很多时候就是社会闲杂人事,如果暴力能解决教育问题,世界早就是拳击手的时代了。

 

法律知识:强奸少女导致自杀怎样判?

 

涉及强奸妇女、幼女的案件中,如果引发被害者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根据司法实践,如果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就属于“其他严重后果”,适用刑法236条第3款,即获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甚至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第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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