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民间借贷的行为中,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与借条签订的利息数额并不一致,是不是一定构成套路贷?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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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在很多套路大类的案件中,双方口头约定只有月息两分也就是1%,但是借款人和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利息却签成了4%,双方发生借款纠纷时,出件人拿4%的借条去向借款人要债,如果是出现这种情况,是比较容易被指控成为一种套路带手段,因为可能会被指控为表面上以低吸诱惑借款人借款实际与其签订高息合同。
但是在民间借贷的行为中,还会有一种情况,双方口头约定4%的月息,但是因为可能会有担保人,担保人只愿意承担2%的月息,出借人就与借款人签订2%月息的借款协议,由担保人提供担保。实际上借款人每月按4%的利息支付,发生借款纠纷时,担保人也只承担2%的利息压力,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不属于套路贷的手段。
这是因为虽然出现了口头约定的利息和书面签订的利息不一致,但是借款人和担保人完全可以要求以借款协议约定的低利息支付,而其实际支付的高息是很明显就是其自愿明知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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