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土地权属不明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时间:2024-10-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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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因土地权属不明而提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原告修文县某村某组诉称,其对本案其中一被告贵州某厂修房建厂的部分土地一直享有承包经营权,2000年,原告就该地块与本组村民胡某、罗某签订《荒山承包合同书》,约定由胡某、罗某承包经营该地块,承包期限30年,承包期内出现纠纷由原告协调和处理。2018年该宗林地内部分地块因被告王某招商引资,被另一被告贵州某厂侵占用于修房建厂,原告多次与二被告交涉,并经村委会调解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但判断被告是否侵权的前提条件是涉案土地必须有明确的权属证明,因双方对涉案地块权属存在争议,且双方均无法提交土地权属的法定证明文件,故本案实质是土地权属争议,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a href=https://m.haolvshi.com.cn/zt/list-315-1.html >刑事案件</a>结案需要多长时间640.jpg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1、土地权属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起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发现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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