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的法律解读

时间:2019-07-29 19:52:54 来源:法律爱好者

一连承包了几天热搜的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昨天再上热搜,然而,内容却是“杨紫呼吁不要提前散播剧集”。原来,从前天晚上起,微博与朋友圈就被“《亲爱的,热爱的》全集下载”所刷屏,传播这些内容的网友不但晒出了剧集目录,更是制作了各种截屏,将追剧党的心吊得痒痒的。据媒体报道,早在春节期间有人在微信或QQ群里转发各部电影资源包给群友“拜年”,甚至以0.5元至5元不等的“白菜价”向网友出售高清资源。而网络疯传的盗版资源,也并非是从前常见的“枪版”盗录,而是高清版。


影视作品.jpg


传播盗版资源情节严重可构成刑事犯罪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前者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而后者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上述那种在微信群等网络空间复制、传播盗版电影资源的行为,显然已经侵犯了电影权利人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什么是发行权?


发行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狭义上的发行权是指作者所享有的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以出售、赠与和散发等方式发行自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便是采纳了发行权的狭义概念。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6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广义上的发行权概念在狭义发行权概念的基础上还包括了出租、出借等权利,其是指权利人通过销售或其他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或者通过出租、租借、借阅等方式,将作品的复制件或原件提供给公众的权利。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众所周知,著作权分为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网络环境下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指的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


所谓“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不难看出,发行权强调的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即向公众提供一种包含作品内容的实体形式,在电子网络没出现的年代,这是常见的传播作品的手段,其表现形式就是纸质图书。但是,在电子网络出现之后,在网上传播他人作品已经不需要实体图书的形式,而仅仅需要将其文字转化为计算机代码就可以任意传播,表现形式如电子书等。在此背景下,为了与时俱进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出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如,在“全国首起涉及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指出,企业法人将著作权人的作品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对作品使用的这种方式,扩大了作品传播的时间和空间,扩大了接触作品的人数,超出了作者允许社会公众接触其作品的范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作品列入网站中,并且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保证著作权人获得合理的报酬,这种行为势必对著作权人在网络空间行使作品的著作权产生影响,侵犯其对自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从一场又一场的“盗版”风波中可以看出,无论是片源的泄露者,还是网上的传播者,甚至是引以为豪的观看者,在版权意识上仍很薄弱。在此,提醒大家——盗版违法,请勿转发。保护版权,人人有责。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生活中若其他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或您与他人发生纠纷,不妨来【好律师网】 请律师帮您采证或帮您解决纠纷。

相关文章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