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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工程结算协议书可独立生效

时间:2019-08-16 19:59:36 来源:好律师

张家港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工程结算协议书可独立生效

张家港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本案争议焦点:《厂房承建合同》无效的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是否有效?即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请看详情;

张家港公司法律顾问律师.jpg

 

一、张家港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基本案情

 

2016年1010日,A公司与丁某签订《厂房承建合同》,约定由丁某承建A公司的厂房3间。

 

2017年310日,厂房经竣工验收合格,A公司投入使用。

 

2017年415日,A公司与丁某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丁某的工程价款为3500000元,自2017420日开始支付,若A公司在2017510日前未支付或还有欠款的,未付部分按月利率3%计息直至履行完毕。落款处有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字,并加盖公章。

 

后A公司尚欠2500000元工程款未付,丁某催款无果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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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法院审理

 

原告丁某认为:《工程结算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工程结算协议书》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A公司认为:首先,原告无建设工程施工的资质,双方签订的《厂房承建合同》无效,因此作为从合同的《工程结算协议书》也无效。同时,由于原告非法承建工程,致使本公司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故涉案工程没有验收合格,不能支持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效,但被告已实际投入使用,说明认可工程质量,原告作为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工程结算协议书》是双方对工程款的合意,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另,结算协议与施工合同不存在主从合同关系,结算协议有效不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其自身可独立存在。

 

故该《工程结算协议书》有效,卫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张家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jpg

 

三、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的《工程结算协议书》不具有上述无效情形,又是双方对工程款结算事项达成的真实合意,应认定为有效。

 

同时,从合同是指两个相互依存的合同中,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与被担保的合同间的关系就是主从合同关系。主从合同间具有成立、存续、消灭上的从属关系,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变更消灭,从合同原则上随之变更消灭。

 

 本案中的《厂房承建合同》和《工程结算协议书》并非互相依存的关系,两者均能独立存在,因此不具有主从合同关系。

 

四、张家港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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