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 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一、案情介绍:
张三于2014年8月6日入职某公司工作,职务为技术员,入职当天某公司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期限、工资待遇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张三向公司提出,不愿意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经双方协商一致,张三向公司出具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签字并按手印后移交公司保存。
2016年8月15日,张三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确认张三所受伤害为工伤;经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致残等级标准八级。
2017年11月初,张三向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某公司未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当月,张三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费用合计数十万元。
二、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某单位赔偿劳动者数十万元(几乎全部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
三、律师意见: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没有意识到“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各自应尽的法定义务,双方不能通过约定免除缴纳义务。因此,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单方承诺或约定无效。
社会保险的受益人虽然是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拒绝缴纳社会保险,意味着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是其自身的利益。 从表面上看,劳动者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是对其自身权益的放弃,对用人单位并无损害,反而因此还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但实际上,劳动者并无权利拒绝参加社会保险。一方面,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说,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是其责任分担机制的一部分,如果不参加社会保险,此后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或者患有疾病,用人单位自身便必须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的经济责任,这可能远远超过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所付面所成本。另一方面,从社会的角度来说,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集中国家与社会的力量。努力保障劳动者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换言之,参加社会保险并非用人单位的单方义务,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1、结合办案经验,我认为劳动者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劳动者与前一用人单位存在矛盾或者自动离职,造成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原单位,社保关系无法办理转移手续,导致新入职的单位没有办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2)、劳动者系原单位内退、待岗人员,到新单位就业后不希望原单位知道;
(3)、劳动者系享受失业金、国家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办理社保后有可能导致无法继续享受上述待遇;
(4)、劳动者年的尚不满18周岁,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不能开立社会保险账户;
(5)、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认为自己今后必定会重新回到农村,在城市缴纳了养老保险后也不能享受;
(6)、工资原因(许多劳动者的工资并不高,不愿意在不多的工资中再扣除掉一部分钱缴纳社保);
(7)、其他情形。
2、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哪些法律风险?
(1)、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随时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虽有部分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需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前提。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务必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行政处罚的风险
《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承担巨额经济损失的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除了依法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外,还可能需要承担下列责任:
①当劳动者退休时,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②当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③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者是工亡,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的继承人支付巨额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例如2018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数额为727920元(36396元/年×20年);
④当劳动者生育孩子或者其配偶生育孩子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⑤当劳动者失业且符合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失业保险损失。
4、针对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不配合用人单位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处理方法。
(1)、建立健全单位规章、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2)、试用期录用条件的限制
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间“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材料的”,视为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
(3)、符合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对已经过了试用期的劳动者不愿意或者不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除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记载劳动者不愿意或者不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缴纳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可以单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一般不宜直接以劳动者不愿意或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先给劳动者送达“劳动者配合用人单位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通知”,要求劳动者在规定期限内配合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提供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相关资料等),并记载劳动者不按期配合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任何费用。如果劳动者未按照通知的期限内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相关资料的,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文献:《劳动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解释(第三版)》---王林清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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